《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在协同处置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条款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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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1      来源:北京中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bjzhongdan      打印本文             

 在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部绕不过去的重要安全类法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也不例外,从业者需重点学习并执行,以免发生违规事件和受处罚经济损失。我们根据从业经验,认真把《办法》中的条款进行分析并做重点摘录和解读,方便提醒读者注意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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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分析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必须旅行合法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重点解读:本条澄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概念及范围。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重点解读:本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重点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没有明确列进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但是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重点解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重点解读:(一)、(二)是由建设方单位提供;(三)、(四)是由设计院提供;(五)是由第三方安全技术咨询公司提供。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重点解读:国家针对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工作时效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重点解读: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试运营的期限内进行安全设施需进行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点解读: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重点解读:本章节是针对违规情形罗列并明确处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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